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本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定;
(二)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本基金会的义务责任。本基金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基金会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六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理事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第七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第八条 未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九条 本基金会监事不得代表本基金会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基金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本基金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基金会、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