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发挥本基金会监事的监督职能,增强本基金会诚信自律,提高本基金会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监事应当依法、依据本基金会《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本基金会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本基金会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基金会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基金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本基金会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也可在举办者(包括捐赠人)、本基金会从业人员或党组织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基金会违法违规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基金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的监督;
(三)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