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理事会制度
    2026-07-02

    第一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及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酬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基金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基金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基金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基金会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8名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基金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基金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基金会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本基金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基金会社会形象。不与本基金会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领导本基金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基金会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行业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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