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本基金会成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登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的人选,提交理事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的人选,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视情况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或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长,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第七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八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晰。选票上因涂改、书写不清无法辨认选票为废票。每位会员或会员代表或理事只能填写一张选票。
第九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条 选票由本基金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