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采购管理办法
    2026-07-03

    为加强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保障基金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开展工作所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此制度不包含公益项目资助或整体项目外包服务,公益项目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二、采购原则

    采购本着“实际需求,厉行节约,货比三家”的原则。优先采购国产品牌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三、采购责任部门

    负责采购的部门为采购责任部门。

    四、采购方式

    本基金会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直接采购

    预算在10000(含)以内的零星采购直接采购。

    (二)询价采购

    预算在10000元(不含)以上200000元(含)以下,采取询价采购,须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按照价低者优先原则,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价低者,特殊事项未能进行比价的,需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同意实施。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制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与具有谈判(磋商)资格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磋商)对采购价格及服务等事项进行商定,形成谈判(磋商)记录,经理事会审议确定采购供应商。

    (四)招标采购

    预算在200000元(不含)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教育基金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公开招标事宜。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基金会要求的保密性、服务唯一性、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事项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3、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程序

    (一)直接采购

    1、经理事长同意后直接采购。

    (二)询价采购

    1、询价。由采购责任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经理事长同意后采购。

    (三) 竞争性谈判(磋商)

    1、成立谈判(磋商)小组。谈判(磋商)小组由基金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磋商)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磋商)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磋商),并向其提供谈判(磋商)文件。

    4、谈判(磋商)。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磋商)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根据综合评分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最终确定的供应商提交理事公会同意后采购。

    (四)招标采购

    1、采购责任部门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程序执行。

    2、大于200000元金额采购应提交理事会进行审议。

    (五)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责任部门编写采购情况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含:采购事项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等。情况说明需由采购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提交理事长审议。将采购情况说明报理事长进行审议,同意后进行采购。

    (六)采购合同

    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均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七)验收及货物入库手续。

    采购货物、服务到达基金会或指定地点后,须由基金会2人及以上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货物验收合格后经办人持验收单、发票办理入库手续。

    六、 采购纪律

    基金会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2、严禁把采购事项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3、必须招标的采购事项,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4、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的采购活动。

    5、 有违规操作采购活动行为的,由基金会组织核查。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七、其他要求

    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合同等档案的管理,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销毁。

    八、附则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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