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投资管理办法
    2026-07-02

    第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分为自有资金及捐赠资金投资和股权捐赠投资,投资应该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用自有资金及捐赠资金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股权捐赠形成的投资收益,按捐赠方的意愿进行投资收益的使用,但应该符合《慈善法》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

    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禁止事项: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

    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

    动。

    第三条 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组织利益。基金会秘书处可以在符合年度投资方案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20 年。第六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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