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成都市锦江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项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会计监督相关活动。
第三条 监督原则
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慈善事业相关规定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权责分离: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
全程管控: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审计闭环管理。
公开透明:定期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理事会、监事会、捐赠人、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监督。
非营利性:严禁分红、变相分配财产、关联方利益输送与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监督机构(监事),各机构相互独立。秘书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限定性收入/专项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会计岗位职责
财务会计主要负责基金会的凭证审核,账簿登记、财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1.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2.编制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5.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定期做好财产清查和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基金会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
7.对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
定进行的监督,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8.会计调离本岗位时,须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逐项移交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由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任监交人,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9.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10.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和银
行存款业务。
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转账、结账等业务,不得坐支现
金,不得白条抵库。按规定提取库存现金定额,用于支付零星开
支。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存在现金余额应每月进行现金盘点,编制书面现金盘点表,由出纳、监盘人共同签字确认,发生长短款要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3.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的部分,须当日存入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存入的,需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同意,不得以
白条抵顶现金、挪用、坐支和套取现金。
4.及时督促资金借款人和转账支票借款人报销和结算。资金
借款事项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归还,防止造成挂账、滞账。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清的,年底编制会计报表时,须说明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5.严格管理支票、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遗失支票要立即挂失,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6.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每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账务,保证账款相符、未达账项作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报告、清理不得拖延。
7.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保险柜密码要严格保密,离岗时及时上锁,确保资产安全。
8.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财务业务内控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及财产处置
基金会所有资金拨付及财产处置均须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流程为:申请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理事长审批。
1.现金管理:基金会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以上现金原则上当日存入银行,需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同意。不得“坐支”,公款私存,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私人挪用。资金拨付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拨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拨付的,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备用金限额。出纳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编制书面现金盘点表,由出纳、监盘人共同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确保账实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对于盘盈的现金做其他收入处理,对于盘亏现金做其他费用处理,并对造成现金亏损的人员按照本制度进行处罚。
2.银行存款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1)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银行票据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及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
(2)出纳保管银行制单U盾并负责银行资金拨付;出纳保管银行制单U盾并负责银行资金拨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资金审核。
(3)出纳只能对履行完相关审批流程的审批单进行银行转账拨付。
(4)出纳每月末应及时打印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进行存档。
(5)出纳设置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6)每月应当及时将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若出现三账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内部会计监督
第八条 监事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外部会计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应当开展年度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理事会换届审计,并及时进行审计结果公示。
第十条 基金会的公益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及时进行审计结果公示:
(一)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项目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按照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外部监督提出的问题逐项整改,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会计核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及会计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1.未依法建账、会计资料虚假、设立账外账及小金库。
2.违规收支资金、挤占挪用捐赠款、违规分配财产、利益输送。
3.伪造变造凭证账簿、拒绝监督、拒不整改。
4.岗位未分离、越权审批、资产流失、信息未公开。
5.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本制度及基金会章程的会计财务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1.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职务调整、经济追偿。
2.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