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差旅费适用范围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成都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相关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三)基金会应当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实行先申请审批、后出差的流程(出差审批流程及申请单见附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成都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路程远近及时间紧急情况,选择合适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飞机 |
轮船 |
火车 (高铁/动车) |
汽车及其他 (不包含出租车) |
经济舱 |
二等舱 |
二等座/硬卧 |
凭据报销 |
(三)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卧铺车票。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间/天
备注:各类地区包含城市如下
A类地区 |
B类地区 |
C类地区 |
D类地区 |
备注 |
400 |
350 |
300 |
250 |
如遇特殊情况,如全国性会议等大型活动期间上浮不超过20% |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类地区:重庆、大连、秦皇岛、青岛、宁波、温州、福州、湛江、三亚、海口、南京、天津
C类地区:除A、B类以外省会城市
D类地区:除A、B、C类以外其他国内城市
(三)住宿标准为标准房,理事、监事成员按单人一间标准房核报;其他工作人员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两人一间标准房核报。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
(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原则上100元/人/天进行补助,西藏、新疆自治区,青海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范围内出(四)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五条 公杂费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5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六条 报销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完整提供相关票据,差旅费报销要求参照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三) 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行程单、车票等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