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章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或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的理事,在理事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四条 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以下构成基金会的关联方:
(一)基金会的发起设立人;
(二)基金会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基金会机构负责人、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者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
主要捐赠人是指年度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捐赠方。
第八条 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提供资金;
(五)租赁;
(六)代理;
(七)许可协议;
(八)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九)机构负责人、理事薪酬。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审批流程:
(一)关联交易事项为接受捐赠的,无需开展审批流程;
(二)关联交易开展除(一)项以外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开展:
1、关联交易均需理事长进行审议;
2、按照章程的规定,达到上理事会金额的关联交易需理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而相关取证依据由发生的各业务部门准备收集与提供。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许可等其他关联交易项目的,则发生的各业务部门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涉事关联方在决策过程中,对该关联交易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安全。
第五章 特别约定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福利由基金会的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决定。若理事属于基金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就实体而言)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等实体百分之五十(50%)以上投票权;自然人关联方近亲属,是指该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若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控制有更具体或更全面的定义或解释的,则应适用该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