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原则。财务会计报告要如实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含内容: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按月、季度编制报表,报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人员。
第四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
(二)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三)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基金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一)至(三)点的内容。
(六)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作为基金会的对外报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每年应当于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 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