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且具有所有权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气设备等;
(二)车辆;
(三)其他设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3%确定。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
购买固定资产均需提交理事长审批;购买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的固定资产需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核。
第五条 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组织验收、登记,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由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核,按照报销流程审批后报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效果。
(二)财务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对盘亏、毁损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财务部汇总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部要认真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册,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四)工作人员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再办理相关调动、退休或离职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
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九条 年终原则上应由财务人员及秘书处其他人员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