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制定《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第三条 基金会涉及资产拨付需要进行内部审批,审批流程为申请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作为机构负责人,副理事长、秘书长进行费用报销,按照第三条执行,若理事长进行费用报销,由秘书长或者副理事长进行审批。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限额以上现金原则上当月应及时存入银行,未能及时存入银行需提供情况说明。不得“坐支”,公款私存,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私人挪用。
第七条 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第八条 出纳只能对履行完相关审批流程的审批单进行现金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拨付,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拨付的,拨付金额不得超过备用金限额(扶贫资金除外)。
第十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
第十一条 出纳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或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盘点过程应由监盘人员(如会计人员)监督,确保账实相符,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对于盘盈的现金,做其他收入处理,对于盘亏现金,做其他费用处理,并对造成现金亏损的人员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 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银行票据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章及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
第十四条 出纳保管银行制单U盾并负责银行资金拨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资金审核。
第十五条 出纳只能对履行完相关审批流程的审批单进行银行转账拨付。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末应及时打印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进行存档。
第十七条 设置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十八条 每月应当及时将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若出现三账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参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能提供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基金会应根据相关计价凭据向捐赠方开具合法合规的捐赠票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者其他费用。
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日常办公用品,因项目活动开展需购买立刻消耗的材料、物资、商品等不作为基金会存货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
第二十七条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存货出库方法采用先进先出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