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借款管理
第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支差旅费、项目执行费等,应严格按照开支标准和计划借款,详细填写借款单据,注明借款原因,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同意后,方能借款。
(一)业务办理完毕后原则上应在15天内结清借款。
(二)严禁公款私借。
(三)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凡借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基金会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同意后,方能预付款项。
第三章 财务岗位内控管理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应当依据各项法规制度,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和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
(三)收到现金捐赠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六)收取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七)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九)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研究处理。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计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完成税务、审计及与出纳工作的对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捐赠票据、银行票据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二)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与监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树立风险意识,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及时进行报告,配合领导做好风险防控的监督。
第六条 会计、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私人挪用。
(三)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二)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法人章及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三)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或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五章 收入确认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 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基金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基金会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六章 费用的确认管理
第十条 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基金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七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各种公益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须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填写相关申请单据,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基金会项目部负责人、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同意后,出纳方可支付或结算报销款项。
第十三条 基金会日常行政开支,包括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费等开支,原则上须由基金会经办人填写相关申请单据、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或结算报销款项。
第十四条 报销时须填制报销凭证,同时附全合法原始凭证,经相关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或结算报销款项。
第十五条 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一)由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原则上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应由签收人签收,购置大件或金额较大的成批量物品,原则上还应附有购物合同或协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
(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差旅费适用范围
(一)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成都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相关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实行定额包干。
(三)基金会应当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实行先申请审批、后出差的流程(出差审批流程及申请单见附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四)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成都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 出差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路程远近及时间紧急情况,选择合适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如下:
飞机 |
轮船 |
火车 (高铁/动车) |
汽车及其他 (不包含出租车) |
经济舱 |
二等舱 |
二等座/硬卧 |
凭据报销 |
(三)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卧铺车票。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间/天
备注:各类地区包含城市如下
A类地区 |
B类地区 |
C类地区 |
D类地区 |
备注 |
400 |
350 |
300 |
250 |
如遇特殊情况,如全国性会议等大型活动期间上浮不超过20% |
A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B类地区:重庆、大连、秦皇岛、青岛、宁波、温州、福州、湛江、三亚、海口、南京、天津
C类地区:除A、B类以外省会城市
D类地区:除A、B、C类以外其他国内城市
(三)住宿标准为标准房,理事、监事成员按单人一间标准房核报;其他工作人员同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两人一间标准房核报。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相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制度。
(三)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原则上100元/人/天进行补助,西藏、新疆自治区,青海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范围内出(四)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杂费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等相关费用。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省内30元,省外50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实行上述包干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销管理
(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完整提供相关票据,差旅费报销要求参照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出差费用不予报销。
(三) 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行程单、车票等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且具有所有权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气设备等;
(二)车辆;
(三)其他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3%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
购买固定资产均需提交理事长审批;购买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不含5万)的固定资产需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组织验收、登记,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由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核,按照报销流程审批后报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效果。
(二)财务部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对盘亏、毁损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财务部汇总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部要认真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册,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四)工作人员岗位调动、退休或离职,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再办理相关调动、退休或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
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提交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终原则上应由财务人员及秘书处其他人员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该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禁止事项: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 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组织利益。基金会秘书处可以在符合年度投资方案范围内进行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二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五条 为了规范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区分财务人员岗位变动前后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资料遗失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爱有戏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务人员离职和内部岗位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资料包含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四十八条 相关责任
(一)移交人责任:
1.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3.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接收人责任:
1.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是否与移交清单相符;
2.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3.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三)监交人的责任:
1.监督、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的完整性,和其中重要部分的真实性;
2.监督各项工作流程、工作关系等是否交接到位;
3.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决定。
在交接过程中,交接人因保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不当,对遗失的会计档案资料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保管
第四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的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审核通过,自2024年6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