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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修改校友会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6)其他需要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校友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定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确定理事会成员资格;

3)审定和修改章程;

4)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负责校友网站维护和建设

(2)  负责校友调查与联系工作;

(3)  指导各地校友分会工作;

(4)  接待校友来访、处理校友函电;

(5)  组织跨地区校友间交流与合作;

(6)  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各省、各地区、各行业以及海外校友成立的校友分会,接受校友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