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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2021年04月12日        阅读次数:[]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社团组织机构代码和社团组织法人证书。证书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证书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在办公室登记,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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