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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8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获得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气设备等;
2车辆;
3其他设备。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的审批权限为:
价值在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价值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价值在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并报理事长备案;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一般设备5年;车辆15年;其他设备3年。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
原值在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原值在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由副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副理事长审批,并报理事长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批文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作有偿转让的,凭批文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报废,凭批文予以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年终由秘书长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科技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并由基金会秘书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办理。
基金会秘书处确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固定资产的领用、借出等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本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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